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日本發明專利

日本發明專利特色:(資料來源:jpo.go.jp)
  1. 先申請系統(first-to-file system)
  2. 提出專利說明書後,先進行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判斷文件是否齊備
  3. 申請日後18個月會公開未經審查的申請案(publication of unexamined application)
  4. 申請人或其他第三方可提出實際審查要求
  5. 申請日後三年內若未提出實際審查要求,則視同撤回(withdrawal)
  6. 實際審查中,將考量以下要求:
    - 是否該發明是依照自然法則的技術思考為基礎
    - 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
    - 該發明是否在申請前已存在(新穎性Act.29(1))
    - 該發明是否為同領域中技術人員能輕易達成(進步性Act.29(2))
    - 是否該申請案是第一次提出申請
    - 是否該發明違反公眾秩序與道德
    - 是否說明書的描述符合專利性要求(明確記載Act.36)
  7. 申請程序大致如下:
    - 提出申請
    - 經實際審查後,若審查人員找到核駁理由,將發出核駁通知
    - 收到核駁通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答辯與修正
    - 若無核駁理由,將通知核准決定
    - 若審查人員判斷原核駁理由沒有被消滅,將發出核駁決定
    - 申請人若不滿核駁決定,可提出訴願(Appeal against decision of refusal)
    - 訴願審查由三或五個審查委員執行,發出訴願決定(Appeal decision)
    - 若該發明核准專利,經繳專利費用(patent fee),專利權生效並註冊(patent register),獲得一專利號
    - 公開於專利公報
  8. 任何人可對已核准專利提出舉發訴願(appeal for invalidation)
  9. 舉發訴願將由三或五名訴願審查委員審理,並做出無效與否的決定
  10. 針對訴願決定,相關人可於高等智財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提出上訴
  11. 下圖為發明專利申請流程,與世界大部分國家相差不多,其中舉發制度(Invalidation)是由多位審查委員審理,並為歸為訴願制度(台灣是針對舉發審查結果不滿時,再提出訴願):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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