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請求不公開

CFR §1.213 Nonpublication request
規定專利申請案不公開的條件

(a)若一發明申請案未公開,且不會申請於其他國家,或是不會受到其他會要求提早公開(申請日後18個月)的國際協議規範,該申請案不會提早公開(不早期公開規範於35 U.S.C. 122(b)),可提出不公開請求,包括:

  1. 申請時請求不公開;

  2. 請求中應有明顯的態度;

  3. 請求中包括證明該案尚未也不會提出國外申請案,或是在任何要求提早公開的國際協議下

  4. 簽名(§ 1.33(b))

(b)任何時間,申請人可解除不公開的請求,其中應有:

  1. 指明解除的申請案

  2. 敘述理由

  3. 簽名

(c)若申請人如上述規定((a)項)下提出不公開的請求,若該發明案又於其他國家,或是有早期規定協議的多國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該申請日(其他國家)後45天以內發出通知給USPTO,若未及時提出,則該案則會被拋棄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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