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日本分割案

相關規定包括:
  1. 提出分割案的其他時間
  2. 限制修正分割申請案的可核准範圍
  3. 分割案限制修正改變為不同的發明
可提出分割案的時間有:
  1. 收到第一次Office Action以前,可提出分割案
  2. 母案正接獲Office Action等待答辯的期間,可提出分割案
  3. 由下圖可知,2009年3月31日前收到核駁決定(decision of refusal),應於30日內提出訴願,再有30日可以提出修正,期間可提出分割案
  4. 如下圖,申請日在2007/4/1當日或之後的申請案,若於2009/3/31當日或之前接獲核駁決定(decision of refusal),則能在接獲OA後30日內提出訴願,提出後30日內可提修正。而在接獲OA到提出訴願,再到修正的期間內,皆可提出分割案

  5. 4/1/2009當天或是之後接獲核駁審定(Decision of Rejection),分割案可於提出的訴願請求時提出。參閱下圖可知,收到核駁決定後,三個月內可提訴願,而修正則應於訴願提出當下同時提出,如要提出分割案,則也應同時提出

  6. 4/1/2009當日或之後提出申請,但接獲核駁決定的日期在於4/1/2009當日或之後,則有3個月可提訴願,同時可提修正。而在接獲OA到提出修正前,皆可提出分割案

    上述Substantive requirement A為在上述修正期間內所提出的分割案的條件,包括有:分割案不能包括"分割前"母案所有的揭露於說明書、權利範圍、圖示的發明(應要刪減);分割案的說明書、權利範圍與圖式應在母案"申請時"的揭露範圍中(不能有新事物)。
    Substantive requirement B為非修正期間內所提的分割案的條件,包括:除了Substantive requirement A的條件外,還包括分割案中的說明書、權利範圍或圖式應在"分割前"母案的揭露範圍內。

  7. 母案獲准通知後30天內可提出分割案
Ron
資料參考:
JPO
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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