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歐洲明年新制略述(2010年)

用時間軸表達歐洲明年4.1.2010實施新制(資料參考:EPO, VJP)


修法重點:

分割案:
  1. 主動分割申請案應於「母案」第一次EPO溝通(first communication)後24個月內提出
  2. 強制分割申請案為審查程序中,由審查委員發出不符單一性規定後24個月內提出
  3. 過渡時期(4.1.2010前)的申請案可於10.1.2010前提出分割案
  4. 上述各時間點不適用「further processing」,此為一般爭議案期間內可延長期限的優惠措施
檢索報告:
  1. 直接EP申請案,應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回應,可附帶修正
  2. EURO-PCT申請案,此為PCT案進入EP案,但EPO並非國際檢索國(ISA),EPO將會於進入EP後一個月內提出補充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與意見,並請申請人於發出意見後兩個月內決定是否繼續此案,或是提出完整回應
  3. EURO-PCT申請案,EPO為國際檢索國,進入EP後,將會要求申請人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回應與修正
  4. 同樣適用上述過渡時期條款
  5. 如果過了上述各期限,該案將會被撤銷
檢索報告的範圍:
  1. 若申請案有多個獨立範圍,但是在同一技術分類中,檢索前,申請人將仍會被要求於2個月內提出選擇(類似USPTO的restriction/election),如果沒有選擇,EP將會對第一組獨立項提出檢索報告
  2. 如果審查委員認為該申請案並未符合法規,將會要求申請人於兩個月內提交修正本或是說明,如果並未於期限內提出修正或是即使提出仍不滿足法規,則會僅提出針對可檢索的部份的「部份檢索」
  3. 上述規定中,僅能將可檢索的部份繼續審查,其餘僅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歐洲專利局明年小改,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06.html
EPO分割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4/epo.html

Ron
資料參考:V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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