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37 CFR 1.26 退費

37 CFR 1.26 Refunds 退費的規定

USPTO主管可以在任何錯誤或是超收金額的情況下決定退費給各關係人,包括任何費用的異動,如申請人決定撤回已經提出申請的案子,包括新申請案、審查、訴願等。但對於25美元或已下的金額則不會主動提出退費,除非申請人特別要求!

提出退費的期限是繳費後兩年內,不可延期,並提出繳費證明(收據),另外,兩年的期限不適用1.28(a)規定小實體的費用。

在另一情況是,當USPTO主管決定不啟動reexamination的程序,原則是全額退費,ex parte, inter parte程序有不同的費用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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