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About Claims XXXI - EPO Claims I

EPO一些對權利範圍解釋的判斷分享之一

1. 權利範圍的明確與解釋

明確:
要求各個權利範圍應清楚界定,整體權利範圍也應明確。也就是要明確定義各權利範圍中的元件,讓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可以清楚瞭解個別權利範圍中的語言,且沒有疑惑

解釋:
各權利範圍應使用相關技術常用的語言,除非對特定字眼賦予新的意義,就要給予明確的解釋,若單獨以權利範圍來看,如果有必要,審查委員應要求修正,讓權利範圍單獨來看沒有不清楚的地方
註:EPO要求個別權利範圍字義能夠明確,而非需要引用說明書內容才知道,是因為EPO的專利申請案來自各國,且有很多不同的語言,卻又非要求要整篇說明書的翻譯,頂多是要求翻譯權利範圍為規定的官方語言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v-london-agreement.html

2. 權利範圍應與說明書一致:
任何權利範圍與說明書內容須一致,否則可根據EPC Art.84核駁


不一致(inconsistence)有以下幾種態樣:
樣態一:簡單描述的不一致
比如,說明書內容是限定在特定的特徵,但權利範圍卻沒有限定,如此,可以將說明書內容擴大,或是限縮權利範圍,使之一致

樣態二:必要特徵的不一致
權利範圍的解釋可由一般技術知識得知,或是由說明書含意可知,但若技術必要特徵(包括要解決問題的必要手段)並無描述在主要範圍中,則仍需要修正,否則同樣無法滿足EPC Art.84的規定

註:如果有不一致的核駁理由,申請人可提出相關文件,包括說明書以外的文件,或其他證據

樣態三:部份說明書所揭露的標的(subject matter)或圖式並未涵蓋於權利範圍中
舉例來說,若權利範圍是有關於一個使用半導體裝置的電路(如IC),但說明書中有一個實施例與圖式則是使用電子線路,申請人應要克服此不一致的問題,包括可以放寬權利範圍

註:若相關不一致的方式是揭露到習知技術中,則權利範圍則不受此限制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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