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About Claims XXXII - EPO Claims II

EPO一些對權利範圍解釋的判斷分享之二

1. 必要特徵(essential feature)
獨立項應明確描述全部的必要特徵,明確定義出該發明,但一般名詞將已包涵固有的意義,比如描述到單車,則無須再說明單車有兩個輪子

對於製造特定產品的製程(process of producing product),則需要描述讓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可以合理連結到最終產品

對於產品、裝置權利範圍(product claim),如果產品為一般已知的物品,而該發明是改良或修改此已知物品,則權利範圍須明確定出此物品,再描述改良或修改的部份,比如可用兩段式描述

2. 相對用語(relative term)
最好別用相對用語,比如描述到「厚」、「薄」、「長」、「短」、「強」、「弱」等相對用語,除非某些情況下的相對用語是明確的,比如特定領域的「高頻」、「高壓」等用語,而且權利範圍也不能用這些模糊的相對用語作為與引證案區隔的特徵

3. 不明確用語,如about, approximately
特定情況下可使用不明確用語,比如描述到溫度時,可使用about 200 degree,或是描述一個範圍時,如about x to about y
原則是,使用這些用語後可以使權利範圍明確,就可用

4. 商標
權利範圍不允許使用商標,因為商標無法明確連結到特定物品或技術;換句話說,若特定商標可以連結到特定物品或技術,就可以使用,比如藍牙、微軟視窗等

5. 選擇式用語
比如preferably, for example, such as, more particularly,須小心使用,除非可帶出明確的範圍

6. 達成結果(result)
僅用達成結果作為範圍,無法被專利
除了,只能用這樣的語句定義的範圍,或是「結果」可以讓範圍更明確,且是不使相關技術人員需要過度實驗可得的結果,則可使用

看到一個例子,一個有特殊造型的煙灰缸可以讓煙頭的火自動熄滅,如果靠著描述煙灰缸外型來定出權利範圍,則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是若是加上可「自動熄滅」的結果,則可能大大增進這個物品的專利性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