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歐洲的軟體專利

歐洲專利EPC Art.52針對法定不可專利的申請案規定:
  1. discoveries, scientific theories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
  2. aesthetic creations;(美學創作)
  3. schemes, rules and methods for performing mental acts, playing games or doing business, and programs for computers;(心智活動的方法與規則、遊戲、商業行為與電腦軟體
  4. 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資訊表達)
軟體專利:
自2004年4月21日起,歐洲專利局的技術訴願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 TBA)針對軟體專利(CII,電腦實施發明)的判斷採用「Auction method / Hitachi」決定。

根據Hitachi判例,若在權利範圍中具有至少一個技術元件(technical element),如電腦、儲存媒體(CD)等,就其本身而言(as such),則可視為非電腦軟體(針對不可專利的規定)
所以相關申請案符合法規,為可專利的申請案,將會進入實質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判斷
但仍僅會針對技術有貢獻的部份做出專利性的決定

比如,在一個商業軟體發明中,儲存媒體應該不具有技術上的貢獻,此部份(相對於習知用儲存媒體紀錄的舊的商業軟體)並不會產生新穎性的特徵;
另一例,若有個電腦載有新的作業系統,其提供高速運算,相對於用舊的電腦跑舊的作業系統來說,或可考慮有新穎性!

Ron
資料來源:Dr.Heinz Goddar博士的演講

補充:
上述Hitachi的EPO申請案,申請號:97306722


照這件權利範圍,似乎屬於硬體的技術特徵是on-line circ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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