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引用102(b)與102(e)的核駁理由

筆記

102(b)
發明若在美國申請日前國內外已專利或是印刷;或是在美國公開使用或販售超過一年,不得授予專利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102b.html
102(e)
若在發明申請案前另有其他美國申請案,此公開案會使後申請案無法授予專利;或是有記載相同發明的先前美國申請案已被核准,則不能授予專利。若為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則以英文公開為準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102e.html
103(a)
引證案與前案即使有差異,但其差異為顯而易知,則不能授予專利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103a.html

舉一個例子,此例中「本案」美國申請日為2007.10.30,沒有主張優先權

審查意見引證一件2003.9.29申請、2004.6.3公開的前案核駁「本案」,引用102(b),顯然就是一般新穎性的判斷原則,在申請日前已公開而為公眾知悉的技術


審查意見再引用另一件2007.1.30(比「本案」早)提出申請、2008.7.31公開(比「本案」晚),並於2010.4.27公告核准的前案,引用102(e)核駁本案,



其中可以看到前案之間的關係,根據核准專利引用的文獻可以看到另一件,可以看到一些審查委員核駁的思路,這是屢見不鮮,而且也常用在找舉發前案的時候。供您參考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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