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EP申請案應提出相關檢索或審查報告

2011年1月1日生效EPC 141(1)修訂內容中,在2011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提出的EP申請案與國際申請案進入EP階段的申請案,申請人有義務要將其主張優先權的專利局所提出的檢索報告於EP申請時或是國際申請案進入EP階段時一併提出。
(但是,如果優先權國家為日本、英國與美國則不在此規定中。)

根據修改後的EPC規定:
  1. 針對有主張其他專利局優先權的歐洲申請案,或是由PCT進入EP階段的申請案
  2. 應一併提出由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做出的檢索報告
  3. 若有主張多個優先權,應一併提出多個專利局的檢索報告
  4. 提交內容包括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引用前案、審查報告的相關部份,並包括官方文件,非列舉而已
  5. 若檢索報告內容非以EP官方語言發出,並無需翻譯
  6. 若進入EP或是EP申請時,可能尚未有任何較早的檢索報告,但是一旦已經有相關文件,應即時提出至EPO
  7. 提出檢索報告是EP案申請人的義務,在任何案件懸宕時都有義務
  8. 若已經提交優先權權的檢索報告,該案的分割案無須再提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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