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台灣可以接受的專利型式

經前一篇引用JPO的調查報告,網友問到台灣可以接受的發明型式有哪些,隨手整理一下:

通常法條都是負面表列,可從其中歸納出可接受的發明形式!
但從曾經處理的案子來看,台灣似乎也是包容力超強,多數發明形式都可被接受!

先看一些規定: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法定不予專利的有: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第 三十 條
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
第七十八條
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

專利審查基準對於「發明」的定義,其中提到發明包括「物之發明」、「方法發明」與「用途發明」;
非屬發明的類型有:「自然法則本身」、「單純的發現」、「違法自然法則」、「非利用自然法則」、「非技術思想」等

其中「非技術思想」包括:
  1. 技能
  2. 單純之資訊揭示
  3. 單純之美術創作
其中「非利用自然法則」包括:
  1. 數學方法(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
  2. 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
  3. 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
  4. 單純的電腦程式雖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具有技術性時,不得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關,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其中「單純之資訊揭示」包括:
  1. 資訊之揭示本身,如視聽訊號、語言、手語等。
  2. 記錄於載體(如紙張、磁片、光碟等)上之資訊,其特徵在於所載之文字、音樂、資料等。
  3. 揭示資訊之方法或裝置,如記錄器,其特徵在於所錄製之資訊。

因此,台灣可以接受的發明型式有:
微生物的生產方法、生物材料、利用生物材料的專利、製造方法與製成的物品、物品、設備、系統、方法、用途、製程、製程產生的物品
不能接受資料結構、訊號等資訊表達;紀錄媒體雖然根據審查基準不能被接受,但實務上若寫成美式(computer readable medium according to claim 1...)寫法,似乎也可被接受,但前提是其中記載的程式具有技術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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