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重複專利(double patenting) ii

MPEP 804中提出第二種型態的重複專利,就是兩個專利申請案彼此之間並非一樣的發明,但是其差異卻非有專利性的區隔(patently distinct),經發現有兩個非能專利性區隔的申請案或核准專利時,USPTO將發出"nonstatutory-type" double patenting rejection,目的是類似的技術雖有不同,但仍不得同時獲得專利,以維護公眾利益,避免專利權人在相同/接近技術下獲取不當延長的專利權

可參考以下流程,表示此類不同發明(different inventions)因為非能專利性區隔,所以後案不得獲取專利,有不同的情況:
  1.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則僅能核准前申請案,而核駁後申請案
  2.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但之前為共同開發,而排除103(c)的核駁(保障發明人(申請人updated on Mar.17)不會被自己的前案所干擾),USPTO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3. 若兩案分別為不同實體的申請案,但具有共同發明人,無共同受讓人,則:
    - 為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 若非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核駁、核駁後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包括102(e)103(a)、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4. 兩案若為相同實體的申請案,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5. 若兩案目前為不同的實體共同擁有,情況包括:
    - 發明時為共同擁有,則以重複專利提出核駁
    - 發明時非共同擁有,也就是不是共同開發,則:
    以重複專利為由提出核駁
    及,核駁後申請案
    及,受讓人應於發明時為共同擁有的聲明,或是提出有衝突的專利標的的第一發明人
    及/或,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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