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歐洲與德國設計專利

歐洲與德國設計專利是採用「登記制」,沒有實際審查,因此沒有穩定的專利權,因此,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前有足夠的檢索,才比較可以確保設計專利的有效!歐洲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及於平面或立體的工業製作的產品
歐洲設計專利檢索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22.html

有兩個獲得設計專利的要件:
  1. 新穎性(novel),也就是申請前的設計申請案無法被歐洲區專家(circles of experts)所知道、沒有媒體公開、被使用,就符合新穎性的規定。其中,若有一些變形但細節不同也可能成為已知前案;若是發明人自己的公開,有12個月的優惠期(period of grace lasting 12 months)
  2. 具有可辨別顯著特徵(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ic),也就是外觀對具有相關知識的人可以產生一個總體印象,物品的主要特徵也是產生這個印象的特徵,而這個印象也可與已知物品區隔
保護期限可以達到25年,每5年更新一次

備註:歐洲設計專利另有一個非登記、沒有正式程序的設計保護(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patent),而且可以及於整個歐洲國家,但保護時間只有從發明公開之後3年,且專利權僅及於「模仿」的物品,適用於生命期較短的產品!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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