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現行美國專利法第273條

筆記

新法註記:http://enpan.blogspot.com/2011/10/273-vii.html

舊法的273(b)僅適用方法專利(method)

適用的條件:
僅適用商業方法
在一「商業方法」專利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前,若有非專利權人已經在專利有效申請日前一年已經利用該方法專利完成商業實施(commercial use)之必要準備,並在申請日前已商業實施,可以用來對抗該專利權,但是僅限於已專利的方法

權利耗盡:
專利權耗盡於以此條對抗專利權的非專利權人所販售或是佈署( disposition)利用該商業方法專利製造的最終產物
但也不影響專利權人相關方法產物的販售與佈署

限制:
僅適用商業方法
若最終產物係根據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所取得,不得引用此條抗辯侵害官司
以此條作為抗辯可擴及商業實施的數量改變,亦及於沒有侵害額外權利範圍的改良
以此條作為抗辯的爭議產物係根據特定標的範圍,並非針對所有專利範圍的授權
已經拋棄的商業實施並不能用其行為在該專利之前作為抗辯的理由
以此條抗辯的權利不得轉讓給其他無關的人
以此條為對抗專利權的事實不能用來無效該專利權

Ron
其他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3/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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