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Apple要求FRAND授權標準透明化


前一篇提到FRAND defense是面對基礎專利(essential patent,或可說是「關鍵專利」,包括橘皮書相關專利、標準制定的相關專利)訴訟時的一種對抗與妥協機制,也就是一些技術需要使用標準化規格時,往往這些規格是當地政府(如歐洲、美國...)與同業制定的標準,在進入這個市場時,會面對制定這些標準的專利阻礙,尤其是通訊領域,需要標準來規範各種裝置間的通訊協定,FRAND defense則可保護實施特定標準時不被無理被告與求償,包括不會被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

由上篇分享的檔案可見,需要面對的標準比如:Java, MPEG(2, mpeg協會掌控專利池), JPEG(Philips, 已制定SSO), GSM/GPRS(已經FRAND defense), GSM/UMTS(Bosch, IPCom), CD-R(Philips)

但是FRAND授權金( FRAND licensing)要如何計價,各國政府與其民間公司間應該有個規範。當蘋果電腦進入通訊裝置的領域後,自然要付出面對各種非己專長的基礎專利的威脅,看過許多文獻可知,我自己認為:
(1)Apple先壯大自己的專利池,靠自己的研發產生領導地位的軟體應用、觸控、使用者介面的方面,可與各種握有關鍵專利的公司談判;(2)先發制人,積極告訴,先讓對手窮於應付訴訟與強迫和解;(3)透過基礎專利授權、購買公司等方式取得各方面的專利授權;(4)擴大佔有率逼各製造商妥協;(5)面對關鍵專利時,即可運用現在提到的FRAND defense,與合理付出授權金

根據Wall Street Journal的報導,Apple對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抱怨,認為歐洲對於行動通訊裝置相關技術的專利授權沒有一致的標準,這也涉及FRAND授權的議題。特別是來自一些業界先進公司的專利都成為業界標準時,這個請求在訴訟遍行的歐洲格外重要,如Motorola, Samsung等公司握有的3G通訊專利,蘋果可藉此機會避免被設定禁制令而不能進入歐洲市場。

"It is apparent that our industry suffers from a lack of consistent adherence to Frand principles in the cellular standards arena," wrote Bruce Watrous, App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ad.

經過FRAND協調授權的機制後,蘋果每賣出一台有3G技術的裝置,就有2.25%的成本是支付Motorola的金額,Apple就是希望這筆金額是有普遍一致的規範,以打平各通訊業者間的競爭力

FOSS PATENTS網站曾經舉例,即便有這個2.25%的規定,仍是不夠清楚,比如一隻手機賣了10000元,要支付225元給Motorola,但如果有一部車賣500000,其中有用到3G裝置,是否要用整台車銷售金額來算授權金,這已經超過一部3G手機的金額了...,這些都需要一些細節的規範,比如設定上限、對不同廠商設定不同的標準,以確保競爭力!

後語:
這FRAND defense/licensing對抗方式可能如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之前曾經對Philips公司的CDR專利執行強制授權,其依據法條如專利法第76條規定的「特許實施」:

第七十六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Ron
參考資料:Wall Street Journal, http://www.iphonehacks.com
http://www.iphonehacks.com/2012/02/motorola-demanding-2-25-of-apples-iphone-sales-revenue-for-standard-essential-wireless-patents.html
http://www.scribd.com/fullscreen/80899178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