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阿根廷的化學領域專利


阿根廷專利局最近發佈有關化學與製藥發明的新的專利性判斷標準,其中規範幾個法定不予專利的化學類發明, 或是可專利但須注意的事項:

1)同素異形體/多晶型(Polymorphs):「同素異形體」本身不能准予專利,原因是涉及其由已知物質形成新的晶體的定義而已,不涉及所謂的「發明」,此外,形成此「同素異形體」的流程也不能專利,因為僅是一般製藥過程而已;

2)擬多晶型(含水合物和溶劑化物)(Pseudo polymorphs):由含水合物和溶劑化物形成的擬多晶型不能准予專利,因為也被認為是一般製藥程序而已;

3)旋光性異構物(Enantiomers):當外消旋化合物(racemic compound)分子結構被揭露,使得由此旋光性異構物形成的外消旋化合物也失去新穎性,因此旋光性異構物並無法授予專利;但是,形成此旋光性異構物的流程若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則可以被准予專利;

4)馬庫什方程式(Markush formulas):只要專利說明書內容有足夠的支持,用Markush表達的化學方程式(選擇式)是可被准予專利;
可參考部落格文章: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us1506316-markush.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about-claims-vii.html

5)選擇式的專利:若為使用馬庫什方程式所界定的化學方程式範圍所涵蓋的化學成份為習知技術的一部分,則不具新穎性;(enpan: 若遇到其中有成份為習知技術,可嘗試從選擇項目中刪除)

6)已知物質的鹽,酯和其他衍生物(Salts, esters and other derivates of known substances):此類衍生物會被認為相同於已知化合物,不能准予專利;

7)活性代謝產物(Active metabolites):即便此類產物由其母分子所衍生且較具安全性與有效性,但此類產物仍不能准予專利;

8)前驅藥(Prodrugs):包括前驅藥的專利,若被核准,應排除其中已被揭露的活性成份;

9)配方和成分(Formulations and compositions):常用來開發藥品的配方技術與其成份會被認為是相關技術人員可知的技術,因此,新的配方與成份與其相關製程會被認為是由先前技術所衍生的技術,如同上述同素異形體/多晶型(Polymorphs),這類發明不能准予專利;但例外的是,當配方技術是用非顯而意見(non-obvious)的方式解決長久以來的需要或是問題,則可能被准予專利;(enpan: 比如愛滋病的雞尾酒療法(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10)組合物(Combinations):若專利範圍涉及已知活性成份的組合,會被視為實際等效於醫療(medical treatment)等不予專利的事項;

11)劑量(Doses):若權利範圍涉及已知物的調劑,不能被准予專利;

12)醫藥第二用途(second use):若用提涉及治療行為,即便使用Swiss type(用途發明)的型式,其欠缺工業實用性,因此不能准予專利;
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1/11/swiss-type-claiming-about-claims-xlii.html

13)類似的程序(Analogous processes):合成物或其製程本身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即便其中起始原料,中介物質或最終產品為新的與具有創造性,但仍不能被准予專利。



以上算是翻譯而已,僅基於好奇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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