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日本專利中的移轉請求制度


日本專利中的移轉請求制度(Transfer Request System)

筆記

發明人本身除了有職務上發明的考量以外,應具有專利申請權,並包括將來核准後的專利權,但仍時有所聞發明被漂竊,被別人拿去申請專利,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則可能要付諸法律行為,這常發生於離職員工帶走資料、共同發明卻拆夥等情形,雖是有機會取回專利權,但是當中的程序卻有可能耗時又無法有效證明專利申請之正當性。

在所謂「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的發明,在中華民國專利法提供一些救濟措施:
第一是新穎性優惠期: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發明,新型是第九十四條,新式樣是第一百十條)是在此情況下,有六個月提出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優惠期。但實際上,知道事情發生是在專利公開時...早就超過六個月了!
第二是舉發: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發明,新型是第一百零七條,新式樣是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為舉發要件;
第三是可回復正當的專利權: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日本,為了避免專利被非法侵佔(usurpation),包括第三方申請案中的發明並非由具有原始權利的人所提出,或是避免共同申請案的衝突,在日本2011年的修法中,引入一種移轉請求制度(Transfer Request System),能讓真正的權利主張者(claimant)可以主張此侵佔的專利權移轉給自己。

日本由企業與大學共同開發是常見的事情,因此也不少第三方或是共同發明人之一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提出專利申請案的事情,甚至之後拿來對抗當初共同開發的申請案,正當專利申請權人因此在此系統下可以以輕省的方式取得正當專利權,而不會被違法的先申請案阻卻其專利權。

針對已經獲得專利權的侵佔者,真正的專利權人可以提出訴願而「轉移」被侵佔的專利權給自己。在註冊登記專利權歸屬前,如果正當的專利權人實施該發明,可以免除侵權的告訴。

Ron
資料參考:HARA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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