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AIA之後的申請程序(有關inventorship)

AIA改革法案施行之後,自2012年9月16日開始眾多有關專利權本身的措施,包括GPR, IPR, CBM、領證前專利性確認程序、補充審查等措施,更包括發明人宣誓書的權宜措施(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美國專利的原則是發明人主義,發明人可以影響專利權的實施、轉讓,甚至有效或無效,這從不少案例可以知道,但對於申請人(受讓人)的權利確實有一些不便,多數「職業上發明」並不會有太多爭議,但是一旦發明人找不到、轉換公司、不願意簽宣誓書、讓渡書時,就會產生不少困擾。於是,修法之後提出不少補救的措施:

發明人宣誓,9/16/2012施行(Final Rule, 77 Fed. Reg. 48776 (August, 14, 2012))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開始的美國專利制度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9/blog-post_18.html
  1. 所謂法定的申請人為發明人本身、共同發明人、應被授讓的對象(職務上發明、研發合約、其他證明...)、繼承人
  2. 可後補發明人宣誓書,不必申請時同時提出
  3. 可以重複提出宣誓書,但後送者取代前者(比如更正發明人、新發明人加入...)
  4. 可以利用替代陳述取代發明人簽署,如讓渡書(assignment)、宣誓內容
  5. 如果有多個發明人,各個發明人可以個別提出宣誓書
  6. 合法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先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利用前述方式提出後補
  7. 證明申請人權利(ownership)的證據應於專利獲准/領證前提出

    相關表格有(條件不同):
  8. 一個合法的專利申請人除了取得發明人宣誓書以外,上述資訊可配合一個申請人資料書(Applicant Data Sheet, ADS)提出,其中內容應有:
    ADS應表明:
    申請人並非是發明人本身、目前尚無發明人宣誓書(可以延遲到專利獲准前)、發明有共同發明人,其各自簽署宣誓書、非371規定PCT國際優先權進入美國,而是主張先前申請案益處(37 CFR 1.78)或一般國際優先權(37 CFR 1.55)。
  9. 使用替代聲明(Substitute Statement),條件是:
    發明人已故、失能、發明拒絕簽署宣誓書、找不到發明人
 ADS表格:
Substitute Statement表格:
http://www.uspto.gov/forms/aia0002.pdf


其他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aia.html

Ron
資料來源:
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inventors-oath-or-declaration-quick-reference-gui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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