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專利與產品--雞蛋布丁(用途發明)


路上經過一間自稱具有「雞蛋布丁」專利的麵包店,原來「雞蛋布丁」這個將布丁放到蛋殼內的甜點有個註冊專利,雖是台灣新型專利,仍是可以來看一下:

中華民國新型專利M277275,揭露一種利用蛋殼加工製成之食品改良,圖式如下:


專利範圍簡單不難瞭解,全部貼上:
1.一種利用蛋殼加工製成之食品改良,其主要係由蛋殼及填裝於蛋殼內的食材所構成,其中:
蛋殼,係於其一端製有平整缺口;
食材,主要係為呈半凝固之可食用物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利用蛋殼加工製成之食品改良,其中,係於蛋殼之鈍端製有平整缺口。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利用蛋殼加工製成之食品改良,其中,該食材為布丁。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利用蛋殼加工製成之食品改良,其中,該食材為果凍。

獨立範圍有兩個主要元件,有平整缺口的蛋殼與半凝固可食用物的食材,就我看來,蛋殼為一個承載物,應可以不用限制有「平整缺口」,其中食材可能可以不用限制為半凝固物,這些可以置入附屬項,如此範圍可以廣一點;不過,目前權利範圍已經主張了現在市面上看到的「雞蛋布丁」整個成品,如果技術報告可以滿分,應該已經達成杜絕仿製的效果。


其他寫法:
但總是可以繼續討論一下,如果想要更好的範圍,或許可用「用途發明」來界定此一標的物,比如寫成:

獨立項:「一種用於盛裝食材的蛋殼,其一端設有一開口。」,再以附屬項界定食材與蛋殼缺口的細節。

參考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章2.5.2「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與2.5.3「用途請求項」兩節的說明:
先看「用途發明」的使用,需要有特殊性,以及用途對保護標的有影響
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應解釋為所請求保護之物適合用於所界定之特殊用途,至於實際的限定作用,則取決於該用途特徵是否對所請求保護之物產生影響,亦即該用途是否隱含申請專利之物具有適用該用途之某種特定結構及/或組成。

用途請求項的專利性應該是判斷是否使用目的用於「前所未有的特定用途,如果「雞蛋布丁」具有專利性,應該是因為沒有人曾用雞蛋裝吃的東西(這點需要檢索才能確定),或是退一步講,沒有人裝「半凝固之可食用物」。規定如下:
用途請求項之可專利性在於發現物之未知特性後,根據使用目的將該物使用於前所未知之特定用途,故通常係僅適用於經由物的構造或名稱較難以理解該物應如何被使用的技術領域,例如化學物質之用途的技術領域。關於機器、設備及裝置等物品發明,通常該物品具有固定用途,故其以用途作為申請標的通常不具新穎性。

另可以利用發明案界定「製程」,也就是界定「一種製作雞蛋布丁的方法」,包括:備置一具有缺口的蛋殼;置入食材...」。這件新型的圖式也確實表明一個製程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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