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習知技術為發明實施例之一並不見得要列為Prior Art

習知技術為發明實施例之一並不見得要列為Prior Art

案例:IBM的"12/243427",在專利局審查階段中涉及圖式是否應列為「Prior Art」,IBM避免過度限縮專利範圍,即便可以順利核准,仍提出反對的意見。

12/243427涉 及一種Modeling system-level effects of soft errors,名稱上比較難理解,但從摘要來看,專利提出一種機制,這是在IC設計階段時,透過微架構級(micro-architecture level)效能分析工具整合裝置級(device-level)與元件級(component-level)軟錯誤錯誤率(soft error rate, SER)分析的系統級(system-level)機制。簡單來說,在IC設計階段常使用軟體去模擬設計出的IC的工作,此時會透過SER軟錯誤錯誤率的 分析工具,藉此找到邏輯、記憶元件等的錯誤,此專利技術是在原本SER的基礎下,進一步再去修正IC設計,再次進行軟錯誤率分析,可以讓設計的IC更少錯 誤。

這件專利在審查階段中遇到不少「標準」的軟體專利問題,包括被認為是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的技術,以及電腦可讀取媒體包括了「無實體特徵、暫態」的不可專利的標的(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法定可專利標的),但經過補入硬體特徵,已 經克服這類問題,如在獨立範圍中補入"processing system"與""的元件特徵:

其中有關解釋專利範圍的爭議在於專利說明書中所載的Fig. 1, Fig. 2被審查委員在審查意見中認定兩張圖式所載內容為習知技術,要求修改補入類似「prior art, related art」等的標示:
但IBM在回應此OA的文章中提出反對意見,理由是兩張圖式界定了有關本發明所使用的資料處理技術,為發明實施的基礎概念,且表明專利範圍並不僅有一個實施方式,IBM表示不需將這兩張圖標示為「prior art」:

因此可以學到的是,即便是習知技術的內容,但為發明所採用的實施方式之一,仍可堅持不應將相關內容置於習知技術中,避免限縮的權利範圍的主張。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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