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分析權利範圍中引述自然律、自然現象或是自然產物的可專利性指導方針

美國專利局發表『Guidance for Analyzing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of Claims Reciting Laws of Nature/Natural Principles, Natural Phenomena or Natural Products』分析權利範圍中引述自然律、自然現象或是自然產物的可專利性指導方針,其中提出輔助審查委員可以判斷專利範圍是否可以與已存在於自然界的事物區隔,而為可專利標的;或是只是描繪一個自然發生的事情而不可專利,如Myriad最高法院的決定: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1000association-for-molecular-pathology.html

文件中先提到幾個可專利性判斷的規定:

  1.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2. 本篇Guidance
  3. MPEP 2106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係最佳判斷可專利標的的依據,如果不符合此條,發明非為可專利的標的,幾個可專利標的的判斷:
(1)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是否屬於流程、機器、製造或物質組成?
(2)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judicial exception(s))?如:抽象概念、自然律、自然原理、自然現象、自然產物(使用MPEP 2106II)
(3)是否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整體來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明確區隔(significantly different)?

關於"significantly different"如何判斷?文中整理了過去到現在的一些可專利標的判斷因素(factors)的份量(weigh),如果有以下factor,則可專利的可能就增加。各個案子需要依照需要來採用,而不是每個案子都需要這樣判斷:

  1. 產品權利範圍中引用了一些自然產物(比如自然界所衍生的化合物),但是結構與自然產品有顯著不同
  2.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這些產生有意義的限制
  3.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這些元件或步驟使得發明已經超過名義上的,不顯著的,或無關法定不予專利的發明
  4.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發明已經超出法定不予專利的應用
  5.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而讓發明包括有特定機器(particular machine)或是產生有意義的轉換(transformation of a particular article),使得發明將原本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轉換為特定具有的應用
  6.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使得增加非一般可知、僅習知技術或是相關領域例行程序的特徵
以上,反之就表示發明沒有產生與自然產物、原理顯著的差異。

資料下載: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exam/myriad-mayo_guidance.pdf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