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的AEP與PPH

筆記

這是感謝網友回應所做的整理,有關台灣的AEP與PPH

PPH and AEP in TIPO
PPH
AEP

因應審查案件積件過多延宕審查時程,因此智慧局提供了全世界最便宜的加速審查機制。(事實上,如果申請人看到國外案已經獲准,或是得到比較正面的審查易見時,如果時間尚不急迫,可以等到正常程序的OA,因為審查委員審查案件時,也會自己去參考國外案,特別是美國,的審查意見,有時甚至用相同的引證案與審查意見)

加速審查顯然是要審查委員在短時間內提出審查意見的方案,事由:

事由ㄧ:  
外國對應申請案(專利家族)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人在依據事由1提出加速審查時,應提供其外國對應申請 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原則上,依事由1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二: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人在依據事由2提出加速審查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
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權利範圍無差異)內或9個月(權利範圍有差異)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三: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依事由3提出加速收審查者所需檢附文件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及能夠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事由四:
所請發明為綠能相關技術者。
綠能相關:
(1) 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2) 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將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一些智慧局提供的數據

the situations:

PPH(審查高速公路)

past information: http://enpan.blogspot.tw/2011/08/tipo-pph-with-uspto.html

PPH制度可將第一申請局OFF的審查獲准事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SF,兩件彼此之間有優先權,藉此能加速獲准。

Eligible Taiwan Application, for example TW-US PPH, "JP or "ES" may be substituted for "US":
1. First filing in US, and US filing is as priority for TW later filing. Art. 28 of TW Patent Act.

2. PCT application is first filing designating US, and then entering Taiwan


3. TW Divisional Application entitled after the situation (1) and (2)




the documents: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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