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一件部份設計專利的限制選擇討論

從Apple設計專利的限制選擇討論其設計佈局!
透過部份設計的特色由一個母案衍生出許多專利,用不同的保護範圍建立這個iPod的嚴密的進入障礙。

從母案申請案的圖案以及之後USPTO發出的限制要求可得到Apple透過設計專利的實線、虛線的交替應用完整保護這台電子裝置,比如:
(1)方形螢幕為虛線、同心圓控制介面為實線,其他虛線還有下方的連接槽與耳機孔;
(2)方形螢幕為實線、同心圓控制介面為虛線;
(3)方形螢幕與同心圓控制介面都為虛線;
(4)方形螢幕為實線、同心圓控制介面的外圈為虛線;
(5)方形螢幕與同心圓控制介面都為實線。

案例討論:29/304,037(申請人:Apple Inc.)

圖式共有33張圖,代表圖如下:


之後接獲限制選擇要求(restriction/election requirement),理由是有多個實施例在當中:

經選擇其中Group III後獲准專利,核准案代表圖為原申請案Fig. 15,表面的圓圈與方形都是虛線:


FIG. 1 is a perspective view of a media device showing our new design.
FIG. 2 is a front view thereof;
FIG. 3 is a rear view thereof;
FIG. 4 is a top view thereof;
FIG. 5 is a bottom view thereof;
FIG. 6 is a right side view thereof; and,
FIG. 7 is a left view thereof.
The broken lines immediately adjacent to the shaded areas represent the boundaries of the claimed design. Other broken lines are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 only and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None of the broken lines form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之後,這件母案就衍生出很多子案來,顯然各案所保護的範圍彼此有差異:


列舉子案一件29/327,484,光此案就有28張圖

這件也遇到限制選擇要求,而選擇繼續審查的為Group II:

最後獲准,裝置表面的方形螢幕為實線,圓形的控制介面則為虛線:



其他案例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5.html(有關電腦圖像)
http://enpan.blogspot.tw/2011/02/blog-post_23.html(有關陰影線)

Ron

衣索匹亞(Ethiopia) - 用專利學地理

衣索匹亞(Ethiopia,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



衣索匹亞為在東北非的國家,人口有8000萬人,使用一種古老的語言:阿姆哈拉語,也就是耶穌時代普遍的語言,但通英語。衣索匹亞雖是非洲第一個基督教國家(伊斯蘭教為另一大宗),但印象中的衣索匹亞就是一個飢荒、政治動盪的地方,但目前整體除了一些區域外有穩定的政治制度。

衣索匹亞專利局網站:http://www.eipo.gov.et/ (這是WIPO的連結,目前無效)
從WIPO的統計數據來看,商標申請為大宗,發明專利申請僅個位數,設計略多。

專利申請案統計數據僅到2007年,多數為非居民所申請。有新型制度,數據也到2007年。


商標數據表示這幾年有零星申請,有效數據僅至2007年,可能是數據不足。


衣索匹亞智慧財產局(Ethiop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IPO))於2006/07/07重新公告商標登記與保護規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則在2013年1月公告,且於2月施行。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Proclamation No. 501/2006
http://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t/et018en.pdf

在2006年7月7日前已經登記的商標要重新提出申請!衣索匹亞智慧財產局提供舊法下的商標擁有人自2013年12月18日6個月的期限,且可以再延長6個月,重新提出商標申請,避免被他人註冊。

這個消息對多數人來說並無意義,因為多數"相對進步"的國家難以理解這情形,但對一些全球佈局的大企業來看,卻可能比較有意義。

資料來源:Wikipedia、NJQ & Associates
Ron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當沒有媒體的關注,訴訟也該停了

跟國會打架一般,如果沒有媒體關注,他們是沒有理由激情演出的。有時,訴訟也是為了市場、為了投資人所做。

漸漸地,訴訟也讓人感到疲累,法官也弄得上媒體說這兩件公司利用司法資源作行銷,Apple v. Samsung之間的訴訟被媒體持續關注,直到大家都彈性疲乏。如果一段時間沒有新的訴訟產生,特別是海關禁令、大額賠償、雙方的發言也漸漸少了(至少主流媒體減少報導),媒體就開始聊一聊新機、下一代新技術、行動裝置市佔、看一看新產出的專利有哪些可以談的...。

FOSS Patents在6, 7月份文章特別少,站主律師就是持續關注行動通訊的訴訟,很多媒體引用內容的網站,因此現狀大約就是反映出行動訴訟的明顯減少。不過,或是站主去放假也是可能!!!

依照FOSS Patents的報導,Apple與Samsung上個月同意撤去雙方ITC案件上訴到上訴法院(CAFC)的訴訟,也就是興訟的Apple接受了ITC拒絕對Samsung發出禁令的決定。

其實當中也是因為Apple的訴訟並無預定的效果,兩個公司的市佔比也是起起落落,其中Samsung不見得有優勢,甚至一些觸控專利持續被異議有關,而且情況多半不如Apple的意,特別是國外的訴訟中專利被質疑地要丟掉專利權,本部落格也曾報導過一些!


Apple主動解除的報導(截自請願原文):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Appellate Procedure 42(b), Plaintiff-Cross Appellant Apple Inc. (“Apple”) moves to voluntarily dismiss its cross-appeal, No. 2014-1368. 
Apple further moves to reform the official caption of the remaining appeal (No. 2014-1335) to reflect the dismissal of Apple’s cross-appeal.
7/28/2014中一點點寞落的解除訴訟聲明: 
Counsel for Apple has conferred with counsel for Samsung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Ltd.,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and 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C (collectively, “Samsung”) regarding the substance of this motion. Samsung does not oppose the relief requested in this motion and will not file a response. Apple accordingly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grant its motion and dismiss its cross-appeal and reform the official caption to reflect the dismissal. A proposed order is attached.

CAFC隨後發出撤銷訴訟的命令(法官Lucy H. Koh):

資料參考:FOSS Patents
Ron

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僅具預期用途(to...)的技術元件沒有份量

從一件軟體專利(功能性語言)的審查歷程學習僅具預期用途(to...)的技術元件沒有份量這件功課。

案例:Ex parte Liebich (PTAB 2013)
申請號:10/975,999
PTAB決定日:08/30/2013


這件專利申請案於2004年提出申請,但卻歷經多次核駁、RCE與修正、答辯,包括一次訴願駁回後,再於一次RCE後,於2014年獲准專利。

在此討論的是,專利申請案於2009年經第三次最終核駁(Final Rejection)後提出訴願(同年11月),但過了4年後於2013年才作出訴願決定,仍判專利核駁。其中涉及專利範圍中「分析」的動作為「intended use(預期的用途)」產生「intended result(預期的結果)」因此對權利範圍並無份量(no weight),以不符專利法102(b)新穎性與103(a)進步性規定核駁。

先看一下進入訴願程序的Claim 1,其中第二個步驟在根據使用者輸入內容建立成本核算實體的網絡後,透過評鑑實體的屬性、輸入值與輸出值而執行一個價值鏈分析(VALUE CHAIN ANALYSIS),以分析該實體的成本


解釋專利範圍時,審查單位有權以最廣而合理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


PTAB審查委員先提到請求項涉及資料結構(network of costed entities)所包含的內容對解釋專利範圍時並無份量(NO WEIGHT)


PTAB審查委員提到Claim 1中「TO ANALYZE COST」 僅表達了該步驟為預期的用途或目的,並未限定權利範圍,也就是審查時可以忽略的元件。

PTAB決定確認智慧局審查核駁決定,發明不符103(a):


之後回到美國專利局後,申請人仍不死心,提出RCE,希望可以克服元件no weight的意見,於是修改專利範圍:
審查委員獲准時還主動補上兩個步驟:

上述涉及專利範圍元件是否為「intended use」的爭論中,顯然PTAB認為「to...」為表達預期用途的語言,因此不列入比對先前技術的限制,申請人在專利回到USPTO後,即對此提出修正與回應,答辯時提出引證案並未揭露該段步驟,顯然UTPTO審查委員同意申請人將「to...」的語言改為「Ving」為首的步驟用語,並核准經大幅修改請求項描述的權利範圍。

答辯內容之部份:

修正前:
...
performing, using a processor, a value chain analysis by evaluating the attributes, the input values, and the output values of the costed entities using the formulas associated with the costed entities along the value chain to analyze cos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sted entities.
修正後:
...
analyzing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the costed entities by evaluating the attributes, including the change in the at least one attribute received from the user, using formulas associated with the costed entities along the value chain;
...

審查委員於是考量了幾個修正後的步驟,包括analyzing...,以及審查委員自己補入的最後兩個步驟後,獲准專利:


核准通知:


此案最終獲准後,USPTO提供專利期限調整達1800天以上,其中主要是A Delay:
“A” DELAYS.(37 CFR 1.702(a) & 37 CFR 1.703(a)) 
USPTO延遲發出第一次官方意見(包括核駁或核准)、延遲回覆申請人的回應、答辯、訴願,或是延遲公告領證專利(http://enpan.blogspot.tw/2012/05/patent-term-adjustment-pta.html


資料參考:All Things Pros、PTABtrials
Ron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修正筆記

筆記

歐洲修正的規定先前已經有不少報導,如:
歐洲修正規定:http://enpan.blogspot.tw/2011/04/blog-post_16.html
不能修正未經檢索的項目:http://enpan.blogspot.tw/2012/11/blog-post_8.html

根據歐洲審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其中part H為修正的規範。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6c9c0ec38c2d48dfc1257a21004930f4/$FILE/guidelines_for_examination_2013_part_h_en.pdf

「修正」是專利申請人/發明人的權利,提供申請人/發明人對抗審查意見或他人質疑的方式之一,但仍有限制:

歐洲專利案/申請案可以在審查過程中、異議過程中進行修正或更正,基本原則是:不能修正加入沒有在原申請時說明書揭露的範圍內的事項不可加入不明確的事項修正不可超出核准範圍

幾個修正的時機:審查過程(examination procedure)、異議程序(opposition procedure)、違反單一性(non-unity)、其他限制(limitation procedure、Rule 62a, 63、137(5))

審查過程(examination procedure)
  • 接收到歐洲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前不能修正。歐洲審查程序是先進行技術審查前檢索,其中包括單一性的判斷,提供申請人判斷是否繼續進行審查,實際審查費用可於此時決定是否繳交;若有一些未審的權利請求項(因為不符單一性),也讓申請人決定是否付費進行技術審查前的檢索。於是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報告(多數也會有初步審查意見search opinion)提出修正或是說明(2010年修法規定要回應檢索報告:http://enpan.blogspot.tw/2009/07/blog-post_06.html
  • 如果是PCT案進入EPO(Euro-PCT)的申請案,因為PCT階段已經有一次檢索報告,進入EP時可以要求補充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這是依申請人請求),提出補充檢索報告請求時可以提出修正,讓補充檢索報告可以根據修正後的範圍進行檢索
  • 接收到歐洲檢索報告(此時也可能是回應PCT階段檢索報告)後可以修正,申請人回應此檢索報告時,可以修正說明書、請求項與圖式
  • 接收到歐洲審查意見(first/second ... Communication)後,申請人可提出修正,但修正程度受限於審查委員本身的判斷,有點彈性又不確定,一般限制包括朝可核准方向修正、在經檢索範圍內修正、不明確/誤繕的修改等
  • 如果審查部門不允許修正,或是允許修正而仍核駁該發明請求項,申請人仍被准許在回應下次審查意見提出修正
異議程序(opposition procedure)
  • 若歐洲專利不符專利法規訂,可依據EPC Art. 100提出異議程序
  • 異議程序不能僅用於改良(優化)說明書
  • 此階段修正不允許新增請求項,但可以將原本核准的多重請求項拆為多項次的請求項,比如多個不同實施例的獨立請求項
  • 修正可澄清不明確的內容,但這樣的修正可能會被認為沒有必要
  • 此階段不允許的修正有:超出原核准範圍、提出其他範圍、全面重寫獨立項、全面改寫說明書
違反單一性(non-unity)
  • 針對不符單一性規定的核駁意見,申請人應提出修正到已檢索的部份
  • 如果僅檢索了其中之一發明,不能修正到未經檢索的範圍
其他(Rule 62a, 63、137(5))
  • 可移除未經檢索的範圍
  • 不能修改未經檢索的範圍或是無關單一性中技術概念下的範圍
  • 不能隨意結合已檢索的範圍,包括多個發明的請求項
  • 如果為了讓請求項有單一共同技術特徵,不能在請求項中加入未經檢索但已經揭露於說明書的技術特徵
  • 如果申請人企圖透過修正引入說明書所載發明而意欲改變原來請求項的技術特徵,會收到反對意見(objection)

其他重點:
幾個可以擴張專利範圍的修正:
1. 如果申請專利範圍內有些用途(use)與預期目的(intended purpose)的描述,當相關技術也可以有別的用途,也非功能性限制,可以將這些描述刪除(這樣自然就擴張專利範圍)
2. 當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特定特徵換成上位特徵時(變廣),如果這個替換在相關技術領域的人可以明顯可知,允許修正

3.4Broadening of claims
A statement regarding use or intended purpose in an independent product claim may be deleted only i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offers a basis for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product can also be used in some other way (and if the statement of purpose does not amount to a functional limitation).
The broadening of a claim by exchanging a particular feature for a more general feature cannot be based on an indication that it would be obvious for a skilled person.


修正替換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元件的規定:當從權利範圍替換其中特徵,或是移除其中元件特徵(範圍變廣),如果相關技術人員可以明確瞭解(1)相關元件特徵在發明中並非關鍵技術;(2)相關元件特徵在該發明欲解決的技術問題上並非必要元件;(3)替換或移除該元件並沒有對其他特徵產生實際的變化時,將允許修正。

3.1 Replacement or removal of a feature from a claim
The replacement or removal of a feature from a claim does not violate Art. 123(2) if the skilled person would 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recognise that:
(i)the feature was not explained as essential in the disclosure;
(ii)the feature is not, as such, indispensable for the function of the invention in the light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 the invention serves to solve; and
(iii)the replacement or removal requires no real modification of other features to compensate for the change.
In case of a replacement by another feature, the replacing feature must of course find support in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documents, so as not to contravene Art. 123(2).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h.htm

Ron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世界專利的設計申請系統

申請人可以透過世界專利組織(WIPO)轄下海牙系統(Hague System)提出國際設計申請案,相關的設計包括物品的形狀、結構產生的立體視覺特徵,或是圖案、線條或顏色產生的二維視覺特徵。


海牙系統:
1925年於荷蘭海牙訂定海牙協約,經過多次修改後,最近一次修改在1999年。
從1970年的9國到目前合約國有62國,不同於WIPO。
透過此系統提出國際設計申請案,保護範圍適用所有的合約國,海牙系統僅接收第一申請案。
付費公開、進入國家階段(費用:http://www.wipo.int/hague/en/fees/sched.htm)。
經海牙系統進入國家階段,享有30個月優先權期限(1999年合約),可請求延遲公開。
官方語文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可採用電子送件。
採用Locarno Classification設計分類(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16.html)。
海牙系統採用形式審查,包括費用、形式是否符合規定。
進入國家階段後,根據該國規定進行登記或是實際審查。
各國核駁意見會匯集到WIPO國際局(公開後6個月內)。
可以使用此系統的申請人是合約國的國民,包括歐盟國家與非洲世界專利組織成員國、在成員國有居所,以及在合約國有實質而有效的商業投資的人。顯然一般台灣人不行,中國也不是。

檢索系統:
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是官方檢索系統,功能比較好,但資料庫不完整,僅這三年)


Hague Express Structured Search(資料庫比較完整)




這幾年統計:

其他訊息:
最近一次海牙系統的訊息是,可以透過韓國專利局提出世界設計申請案,各國申請人也就是可透過電子送件經由韓國提出設計申請進入海牙系統。

Ron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東協國家的設計專利

筆記

ASEAN(東南亞國家協會、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設計專利狀況。不只是東協,各個國家對於「設計,design」這個保護標的有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列為專利種類之一,有些僅就為一種工業設計類別,有的要實審,有的就登計就好了,也有看設計如同著作權...。所以需要瞭解一下各國設計的保護方式,這裡僅針對東協國家(AIPLA提供)。


這些國家的設計相關申請案多半是登記制,大同小異。

印尼
印尼對設計採用登記制,設計類型有:形式、線條或顏色的組合或型態、線條或顏色或其組合等具有美感的創作。
即便是登記制,也容許一個申請案有多個實施例,但在之後的審查(形式、異議)也會考量設計的單一性,如果不符單一性會被要求分割。

「設計」的印尼文是「disain
http://www.dgip.go.id/
以下取得設計登記的程序中,左方是申請登記流程,右方是救濟程序。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的設計法(Design Act)規定設計為視覺上在一物品的具有形狀特徵、型態特徵等的圖案或裝飾。
雖有要求新穎性,但登記時沒有實際審查,不過之後會對新穎性作出判斷。

「設計」的馬來文是「reka bentuk
http://www.myipo.gov.my/
在馬來西亞取得設計登記,首先要提出申請,並符合基本要求,之後作出形式審查,在馬來西亞,雖沒有正式審查,卻會作出新穎性檢索,等同一定程度的實審,申請人還可以回應這個新穎性報告,若無新穎性阻礙,即成功登錄。另同樣給予行政救濟的程序。


菲律賓
菲律賓定義工業設計上為任何在物品之形狀、型態、形式或其組合的新的、原創的外觀特徵,判斷為在物品上是否在線條、圖案或顏色上具有美感。
在設計申請案中可以包括多個實施例,不過將會被實際要求是否為相似的設計特徵。

「設計」的菲律賓文是「disenyo
http://www.ipophil.gov.ph/
這個流程將新型與設計程序放在一起,也就表示新型與設計專利在菲律賓有相同的登記程序。申請案提出後,會有形式審查,申請人可以回應形式審查不符的問題,之後公開,並給予一定時間的公眾異議程序,克服各種問題後才會完成登記。流程的下半部提到了訴願程序,當申請人不服形式審查核駁或是公眾異議內容,可以提出訴願程序,訴願程序將決定設計是否可以登記。

新加坡
新加坡的工業設計或模型定義為用工業程序製作的物品上的形狀、型態、圖案或裝置特徵,在國家登記階段,新加坡要求新穎性,但在申請時並未有實際審查,可以隨附不超過500字的描述。

http://www.ipos.gov.sg/
在新加坡"登記"設計專利,可以採取紙本或電子送件,經形式審查之後,即完成登記,並列入公報內。若有不符形式審查的規定,將駁回申請,並給予期限補正,若無限期補正,即無法完成登記。

泰國
泰國的設計保護為任何產品的型態、線條或顏色的組合而具有特殊外觀的物品,為物品上工業製作或手作的圖案。
泰國並不容許多個實施例在一個設計申請案中,也沒有提供分割案的選擇,因此多個實施例應以多個申請案提出。

「設計」 的泰文是「ออกแบบ
http://www2.moc.go.th/main.php?filename=index_design4_en

越南
越南設計專利保護以線條、立體形式或顏色,或其組合形成的物品外觀,包括工業製作或手作。
設計申請案應包括物品的所有視角與立體圖。

「設計」 的越南文是「thiết kế
http://www.noip.gov.vn/
越南的設計申請會被經過實際審查,包括審查新穎性與創造性(creative),也就是要審查設計是否被相關技藝水平的人可以輕易創造。


資料來源:
各國專利網站
AIPLA newsstand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a0a3c86-0cb2-40fd-8390-6af7c1135ba1

Ron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侵權與否與專利揭露內容是否足夠有關 - AbbVie v. Janssen Biotech案例討論

如果法官認為專利說明書要揭露被告侵權物品的實施例,你會怎樣?

這個源自"Ariad Pharmaceuticals, MIT, and Harvard v. Eli Lilly (Fed. Cir. March 22, 2010)"判決的決定,此案例討論可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15.html,也就是就法官的角度,專利說明書揭露的程度除須依照35USC112規定,更可能影響侵權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要求足夠的可實施內容支撐權利範圍。

CAFC案例:
AbbVie v. Janssen Biotech and Centocor Biologics (Fed. Cir. 2014) 

AbbVie Deutschland GmbH & Co., KG, AbbVie Bioresearch Center, Inc., and AbbVie Biotechnology Ltd.(簡稱AbbVie)擁有美國專利US6,914,128US7,504,485(兩件揭露內容一致,互為主張terminal disclaimer,但取得專利的範圍與時間有差異),對Janssen Biotech and Centocor Biologics提出侵權告訴(2009年),被告侵權物為一種"Stelara"(註冊商標),Stelara使用一種轉基因小鼠技術(transgenic mice technology),其中包括了人類抗體基因,如暴露於"IL-12"蛋白質細胞時會產生抗體,相對的專利申請案為10/912,994。

"Stelara"
(http://en.wikipedia.org/wiki/Ustekinumab)


地院陪審團在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的請願中判斷專利因為說明書揭露不符規定,沒有相關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可據以實施的足夠揭露內容而無效(同時也判斷為顯而易知的技術),因此侵權不成立。
在專利面對無效的程序中,也產生與Centocor專利申請案10/912,994間權利範圍衝突(interference)的議題,但無顯而易知的疑慮。

專利權人AbbVie不服地院的決定,上訴CAFC。

系爭請求項如128專利的Claims 29, 30, 32, 64,以及485專利的Claim 11,都是涉及人類抗體細胞的生醫技術,跟人類hIL-12蛋白質細胞有關(判決書有詳細的介紹),與引用Ariad案例的領域接近:
US6,914,128
29. A neutralizing isolated human antibody, or antigen-binding portion thereof that binds to human IL-12 and disassociates from human IL-12 with a Koff rate constant of 1×10−2s−1 or less, as determined by surface plasmon resonance.

US7,504,485
(非獨立項)11. The composition of any one of claims 1-4, wherein the antibody, or antigen binding portion thereof, dissociates from the p40 subunit of IL-12 with a Kd of 1×10−10 M or less or a Koff rate constant of 1×10−3 s−1 or less, as determined by surface plasmon resonance.


進入CAFC時,侵權議題繼續,Centocor繼續主張128專利與485專利無效,特別是主張系爭專利並未揭露到被告侵權產品"Stelara"藥物的功效,這點在相關生醫的專利侵權比對中相當重要,Centocor同時也提出專家證詞,認為系爭專利中描述的人類抗體有結構的相似度,但卻在許多方面與"Stelara"不同。

以下為被告侵權對象Centocor提出的結構與成份差異,更在訴訟過程的探索程序中得到組成IL-12的晶體結構,但是這部份並未揭露在說明書中。


即便是如我們一般認定專利範圍涵蓋了上位而寬廣的範疇,但仍有許多規範規定揭露書要足夠,至少與一般習知技術的知識下要有足夠的揭露內容。

終究侵權不成立的理由仍是基於專利範圍解讀與技術比對,結論就是AbbVie系爭專利並未揭露到如Stelara的抗體結構。


CAFC法官這回同意地院陪審團的決定,理由為說明書並未充足地支撐專利範圍涵蓋被告侵權產品的特徵



法官意見摘錄:


後語:
本案例議題涉及發明人應揭露要主張的專利標的的足夠內容,如此案例,如果發明人要主張如"Stelara"的產品,就應揭露相關的技術內容,包括功效。這部份爭議多少是因為生醫、化學科技相關的技術所產生,當要主張特定物品侵害權利範圍時,表示專利範圍直指相關被告產品,因此專利範圍應該反映出被告侵權產品的特徵,說明書揭示內容也應有相符的揭露內容。


CAFC判決原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338.Opinion.6-27-2014.1.PDF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