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專利與產品 - 組合的容易性討論



這個看似手電筒的裝置其實主體是個隨身充電器,可以對手機充電的裝置,從圖可知,這個裝置僅容納一個cell的充電電池,電量應該只能應付一下子缺電的需要。但是很小的體積卻是我常常帶在身邊的理由,還有,它有一端設有LED手電筒。

過去曾討論過「雷射筆」的專利可能,如果僅是將一枝原子筆的一端塞入一個雷射光指示器的模組,其中可填有電池,這類的裝置是否可能有發明專利?最大要克服的問題就是這個裝置是否是一枝筆與雷射裝置的「簡單組合」?
客觀來看,如果結合之後,筆是筆、雷射是雷射,這兩個原來已存在的東西結合後並無產生新的功效,這樣專利性是不夠的

中華民國專利: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中「3.5.1組合發明」的規定,「組合發明」的審查主要考慮的是「進步性」,而審查組合發明之進步性時,通常須考慮『組合後之各技術特徵是否於功能上相互作用、組合之難易程度、先前技術中是否具有組合的教示及組合後之功效等』。
具進步性的條件(機會)是:『若組合發明之技術特徵於功能上相互作用而產生新功效,或組合後之功效優於所有單一先前技術之功效的總合,無論先前技術是否已揭露其全部或部分技術特徵,均應認定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具進步性』

中國專利: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有類似規定:
4.2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1)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美國專利討論的是習知技術的元件組合發明面對不同先前技術的組合的審查意見時,要證明先前技術的組合是否建議了本發明的功效,是否有組合的動機、是否教示本發明?
部落格參考文章:
(Obviousness)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mpep-2143.html
(TSM答辯準則)http://enpan.blogspot.tw/2013/10/tsm.html

MPEP2143.01 Suggestion or Motivation To Modify the References
I.   PRIOR ART SUGGESTION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NOT NECESSARILY NEGATED BY DESIRABLE ALTERNATIVES
II.   WHERE THE TEACHINGS OF THE PRIOR ART CONFLICT, THE EXAMINER MUST WEIGH THE SUGGESTIVE POWER OF EACH REFERENCE
III.   FACT THAT REFERENCES CAN BE COMBINED OR MODIFIED MAY NOT B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PRIMA FACIE OBVIOUSNESS
IV.   MERE STATEMENT THAT THE CLAIMED INVENTION IS WITHIN THE CAPABILITIES OF ONE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IS NOT SUFFICIENT BY ITSELF TO ESTABLISH PRIMA FACIE OBVIOUSNESS
V.   THE PROPOSED MODIFICATION CANNOT RENDER THE PRIOR ART UNSATISFACTORY FOR ITS INTENDED PURPOSE
VI.   THE PROPOSED MODIFICATION CANNOT CHANGE THE PRINCIPLE OF OPERATION OF A REFERENCE

案例:
US20070285053是一個行動電源的專利申請案,這是一個典型的「All in One」專利,也讓我好奇這種案子是否可以專利,也提供給大家參考,不少發明人認為這類專利如果有新穎的功效,應該可以專利。就我的角度來看,如果新穎功效是因為其中「兜在一起」的硬體元件之間的交互作用而產生,確實應該有獲准專利的可能
看專利號碼就知這不是一件核准專利。專利揭露一個行動電源,主要技術在對其中電池充電有兩種模式(手搖、AC/DC電源),但功能多樣,具有LED手電筒,其中的充電電池一方面可以對外部電子裝置充電,一方面可供應手電筒電源,整個裝置有個電氣連結的特性就是:LED與充電電路共用一個電力來源,各種元件具有交互作用。這個裝置特別之處有,具有移動感測器(motion sensor),也有環境光感測器(ambient light sensor),可以在黑暗中自動打開手電筒燈光,其他元件還有可以手搖充電、聲音與影像的警報功能,甚至還有發出求救信號(SOS)的功能。

公開案首頁圖式表達這件多功能裝置的主要特徵:

要說服別人這個設計可以獲准專利,首先,申請人/發明人應盡量揭露實現的方式,讓這種設計不能只是「簡單的組合」,這件顯然有這個條件。

電力輸出切換裝置:
電路設計確實表示了想要裝到這個All-In-One裝置的功能,不是簡單用功能方塊表示而已:


公開專利的Claim 1顯然是個不容易獲准的範圍,主要元件是幾個熟知的元件,再加上簡單已知的電路以及功能描述,特徵在於可以利用手搖方式充電(electric generator)或是透過DC電源充電(voltage regulator,AC轉DC):
1. A portable unit for powering portable devices which operate on dc power comprising:
a housing containing:
a rechargeable battery;
an electric generator for generating an AC output;
a rectifier for converting the AC output to a DC output;
a USB power output connector; and
a voltage regulator integrated circuit (IC) coupled between a DC input power connector for providing DC power to said output power connector;
said battery being selectively recharged by one of said electric generator and voltage regulator.
16. The unit of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手搖充電)
a rotatable crank assembly for manually rotating a rotor provided in said generator;
a multiple gear assembly arranged between said crank assembly and said rotor for providing a mechanical advantage to increase a number of rotations per unit time at said rotor to a given multiple of rotations per unit time of said manually operable crank assembly.
US20070285053,申請號:11/451,167
這種多樣功能的技術若也同時反映到請求項中,遇到「restriction/election」限制與選擇要求的意見也是正常,特別是「選擇要求」,此案Claim 1為上位請求項:

申請人選擇species V:claims 1, 16-19, 23-26,加入手搖充電的元件。

不過專利遭遇核駁,僅Claim 17可以初步獲准,Claim 17是進一步界定手搖充電的齒輪機構。
核駁意見主要就是103,就是認為此組合發明為先前專利的簡單組合而顯而易見:

其中Yang揭露可對多樣裝置充電的前案;Jaynes揭露可選擇充電方式的裝置;Lee為一手搖發電的手電筒。

後語:
就專利本身而言:
其實這件「很可惜」,事實上是申請人自己放棄答辯的,我個人認為在審查意見中可以找到答辯與獲准的機會,至少claim 17是被審查委員認同可准的。
但是Claim 17即便獲准,範圍過小,意義不大。
另,申請人並未考慮分割案,或許其他種組合仍有可專利與產品化的意義 。

若以專利範圍來看,寫作這篇專利的人可能知道發明人其實只要「手搖充電的行動電源」,或是加上「行動電源+手電筒(如本篇最上一張照片)」這種範圍,但是寫作的人知道這樣不容易獲准,因此就push發明人再想實施例,讓這樣的設計可以多樣化,獲准專利的機會比較高。

就產品化而言:
「手搖行動電源」可能不切實際,因為充電效率應該不高,除非有運動的需要。市面上常見的是手搖式/手按壓式手電筒。
我覺得,如果把所有功能都加上,這個產品可能很貴,不好賣,就一般行動電源的需求而言,可能不會再花個兩倍的價格得到一個功能超強的裝置,這也可能是申請人不想繼續的主要理由之一。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