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歐洲共同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筆記

被問到歐洲非登記制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保護範圍為何?(心中想,去EUIPO找就好了,問我可能不準)

不過還是做了筆記,資訊來源: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un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

揭露規定:
成為非登記制設計,要對公眾揭示設計特點,讓在歐盟(European Union, EU)可以合理得知這個設計,因為「非登記制」,因此揭露的時間也變得重要,但「公開揭露前」也要想清楚,因為提早公開將影響「登記制設計」的新穎性,當然「登記制設計」仍有「12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重要的是,這個公開行為應在歐盟會員國境內,與設計者的國籍無關(updated on June 2, 2016)

編按:歐洲設計登記已經改為有12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但是,設計一旦提早公開,設計者雖保有12個月優惠期,這卻不是「優先權日(優先權是要基於第一次"申請"的設計,不是第一次公開的設計)」,仍有被他人仿冒卻不侵權的風險,或者被他人提前登記設計,這時設記者仍有「非登記制設計」的基本保護,如果對他人在此時間內仿冒,可以非登記制設計對抗,這樣也失去登記設計;如果不考慮非登記制設計,提早公開將仍有影響設計者將來登記設計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的風險。

這裡請參考(這印證編者以上風險判斷):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cd-general-questions
其中提到優惠期(grace period),設計者保有第一次公開後12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這是讓設計者有時間考慮是否登記設計。重要:優惠期是一年,但優先權卻是六個月

「登記制共同設計」與「非登記制共同設計」的差異:
資料來源: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designs-in-the-european-union

顯然是不能同時擁有「登記制設計」與「非登記制設計」保護,但是可以有以上的「應變」,一旦在登記前發現仿冒(這當然是基於該設計已在歐盟國家境內公開的情況),可以主張「非登記設計」的權利。

我覺得這段話很重要:設計者有兩個選項,在你商業化(公開或販售)以前,可以申請取得「登記設計」;OR,如果在沒有登記前已經公開或販售,這就是「非登記制設計」保護措施

Registered or unregistered protection?

You have two choices: either protect your design with the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 before you commercialise it and obtain a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or, alternatively, commercialise it directly without registration by relying on what is known as the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 right.

兩種設計保護型態(RCD、UCD)有兩個層面的差異(兩者概念有衝突,不是可以共存的概念,但是仍可以參考以上"應變"):


期限:
登記制共同設計(RCD)申請後可以一次可以取得5年的有效期限,每5年延展一次,至多25年;非登記制共同設計(UCD)從第一次在歐盟會員國境內公開後3年,不得展期。

保護範圍:
取得登記制共同設計(RCD)後,可以"善意"對抗在登記之後的相似設計,也就是登記後即有權利,不用充分證明仿冒者(或說疑似侵權者)已知此登記設計的存在。
非登記制共同設計(UCD)用以取得已商業使用的設計保護,但僅只於設計被「故意仿冒(intentional copy)」,要證明仿冒者已知此設計的存在。

先前歐洲設計相關文章:
歐洲設計揭露規定 - 正確與準確(http://enpan.blogspot.tw/2016/05/blog-post_25.html
歐洲設計專利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5.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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