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中國開放商業方法專利 - 審查指南修改筆記

過去的經驗與印象告訴我們,中國專利可授權的標的中沒有「商業方法」,涉及「交易」、「購物」等特徵的發明都不容易獲准專利。

中國「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於2017/4/1開始施行,適用4/1/2017開始審查的專利申請案。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PDF: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P020170302404662983516.pdf

其中我認為的重點是在「商業方法」、「軟體方法」的開放態度。

重點一:商業方法並非不可專利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重點二:在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序並非不可專利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重點三:計算機程序可直接寫在裝置權利要求中,可以不用連結硬件 (updated on Apr. 6, 2017)
『...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重點四:接受以方法特徵界定的裝置權利要求
『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
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其他:
重點五:可以補充實驗數據



資訊參考:
《专利审查指南》的最新修改:更灵活、更便利、更开放
http://www.cnipr.com/yysw/zscqsqzc/201703/t20170313_201476.htm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