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在歐洲實施標準且關鍵專利(筆記)

在2015年,歐盟法院(CJEU)發布一個有關在不違反歐洲反托辣斯法的標準且關鍵專利(SEP)如何主張權利的判決,在歐洲「反對托辣斯/權利壟斷」的整體氛圍下,如何主張標準且關鍵專利權(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下稱SEP),顯得格外重要。

原則上,擁有標準且關鍵專利的專利權人有義務在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的原則下授權給他人使用,且事先應該訂定FRAND授權合約。但是,即便如此,仍有許多細節尚待解答,其他歐洲會員國如何實現這個歐盟法院的決定,本篇就通過Q&A來解答一些問題(筆記)

(請注意,以下Q&A是針對SEP專利相關議題,可能不是適用一般專利侵權上)

Q.何時可以允許專利權人以SEP專利對某公司提出侵權告訴?
ANS:
根據CJEU認為在授權協調前主張損害賠償並不是濫用權利,也就是說,SEP專利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專利權,但是,若SEP專利權人不依照CJEU的步驟,則僅能主張「禁令(injunction)」或是「銷毀侵權物」。然而,這常常不見得是SEP專利權人想要的,因此,在提告之前,SEP專利權人可以通過送出侵權通知來與疑似侵權者協調授權辦法,若協調失敗,SEP專利權人再主張禁令或銷毀侵權物。

Q.如果收到根據SEP專利提出的侵權通知,要如何反應?
ANS:
當收到SEP專利侵權通知,除了一般抵抗侵權告訴與專利有效性的防禦手段外,可以準備「以FRAND授權防禦(FRAND-defense)」,如果以此防禦手段成功,法院不會允許禁令成立。這時,收到SEP專利侵權通知的一方可以提出「有授權意願(Willingness to license)」的訊息,而此授權意願並非表示產品為侵權或是SEP專利有效,這只是表示同意FRAND授權合約的意願而已(重要)。

Q.回應侵權通知會是怎樣?何時要送出?
ANS:
如果是聲明「有授權意願」,並無須在任何條件下,這個意願可以視為FRAND授權協調的開始時間點,也不是表示可能侵權或是SEP專利有效。這裡提到一點警示,如果被授權方在合約中提出其他意見,可能表示「非自願授權」。
回應侵權通知,實務上,如德國,給予4~6週回應期限。若是要進行侵權分析或是專利有效性分析,可在授權協調期間進行。
這個FRAND授權可由「母企業」進行,而非上下游供應鏈需要各自協調。

Q.如果被通知侵權的一方同意授權,SEP專利權人下一步為何?
ANS:
如果被通知疑似侵權SEP專利的一方表達「有授權意願」聲明(willingness declaration),SEP專利權人應提出一份授權書,書中需要清楚表明FRAND授權細目,雙方可在保密協定下進行協商,甚至可以包含非SEP專利的其他專利組合授權條件,但可能需要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合約,且這可能表示有其他專利侵權的可能,其中應帶有claim charts等資訊。

Q.如果SEP專利權人提出非FRAND授權條件,被通知者是否需要回應?
ANS:
這個問題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但即便是非FRAND授權條件,仍建議被通知的一方仍是需要回應,提出其他條件(或反對意見),而雙方也都需要提供資訊,包括權利金的計算細節。

Q.如果雙方不同意授權條款,會怎樣?
ANS:
如果SEP專利權人不同意被通知侵權的一方的條件(counteroffer),可由第三方判斷權利金。當被通知的一方表達反對意見,可能需要提出過去與未來使用SEP專利的擔保品(security),但要多少擔保品,其實並未定論,原則上這是談判的條件之一。

Q.如果提告,法院是否會決定哪些授權條款符合FRAND?
ANS:
雖然法院應該有責任訂定FRAND的授權條款,如權利金,但事實是,不會僅有一個"真"的FRAND授權條款,SEP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制定符合FRAND的授權條款,再由法院定奪其中是否有不恰當的條款。但仍有法院,如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認為法院應該制定一個單一的FRAND授權條款。

my two cents:
有興趣者應該參考原文,如下連結。

資料來源:
The enforcement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Germany - a stocktaking
https://www.lexology.com/r.ashx?i=5756118&l=7W2WC7B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