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 星期五

精靈寶可夢v.王信「I300720: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

本篇僅為編者的個人意見。

精靈寶可夢 v. 王信I300720: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這是個簡單的侵害鑑定分析,題目很大,僅為編者的個人意見。

發明人「王信」的專利:
中華民國專利第I300720
名稱: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
申請日:2006/05/29
申請號:095118927
公告日:2008/09/11
專利狀態:
線上資訊並未能得知審查期間的狀況,但從申請到公告約2.5年,"可能"有過官方審查意見。專利期限於2026年屆滿,從繳費情況可知目前仍是有效專利。

摘要:
採用無線的網際網路或網內網路,並整合衛星定位系統,使一攜帶型裝置可以在無線上網的狀態下回傳包括定位資料等資訊給主機伺服器,主機伺服器取得該資訊後得以執行多種需定位資料的程式功能如線上網路遊戲、旅遊購物服務、線上定點解任務等,並使主機與攜帶型裝置或不同攜帶型裝置間進行互動以進行程式功能。


專利範圍摘錄兩項,請求項1:


請求項11:


初看這個專利範圍,確實認為專利範圍「毫無疑問地直指」精靈寶可夢("Pokémon GO")遊戲,但更細節來看,會看出一些「疑慮與爭議」,主張對象(關於求償對象)是寶可夢公司、消費者,還是整個一體的系統,都是值得關心的事,當然也是專利權人最在意的事。

可參考下表,請求項1的主要特徵中「定位」就是指全球衛星定位,也是指攜帶式裝置產生的「定位資訊」;無線網路也是指「攜帶式裝置」本身的無線網路功能;攜帶式裝置的定位資訊與遊戲資訊就是傳給一「主機伺服器」。因此在專利範圍解析中並無意外,就是一般認知下的手機與伺服器互動的遊戲

專利說明書的描述十分鮮明地描述這個遊戲,「可以讓線上遊戲走出戶外」,描述上甚至還超越現在Pokémon GO的遊戲經驗,當然,這就是專利的特性,往往可以在文字上"超越"當下可實施的狀態:

"此類遊戲與傳統線上網路遊戲之最大不同,在於線上遊戲之進行場地完全對應真實世界之場地,且需真人進行真實的移動,並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真人的移動位置定位,經由無線網路回傳主機伺服器,以便對應成線上登錄身份的移動位置,至於真實世界的建築物則可設計對應至遊戲中之虛擬建築物,若由於在建築物內無法利用衛星定位技術來定位,當玩家在建築物內時,可藉由引導玩家完成某些先行任務來確認玩家位置(例如要求玩家回報sogo百貨某專櫃某件展示品之價格,玩家回傳正確則可定位玩家正在該專櫃之樓層,以上適用於公共場所);亦可以設定為由玩家回報,輸入他在該建物之樓層或位置,或照相回報,以便觸發虛擬之任務(玩家輸入之樓層或位置可以是真,也可以是假);至於非公共場所則依照不同遊戲風格之設定,或做為休息區、或做為隨機任務發生區等等。本遊戲之另一較佳實施方式,在於採用更精密之定位系統,在建築物內定位進行遊戲。其他的部份則與線上遊戲之結構類似,同樣可以設計怪物供遊戲者打鬥(例如請到SOGO三樓去殲滅一隻十五等級怪獸,玩家抵達SOGO三樓時,其攜帶型裝置即出現一隻十五級怪獸供其遊戲),亦可設計任務供遊戲者解決,亦可透過伺服器讓不同玩家互相戰鬥,甚至讓玩家設計機關供其他玩家破解等等。本發明可以讓線上遊戲走出戶外,為網路遊戲開創另一新紀元。"

寶可夢內容就不用多說了,但可以看一下TIME.COM的報導:


專利範圍比對表:
請求項1元件
關鍵特徵解釋
寶可夢公司產品(遊戲APP+伺服主機)
註解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定位
無線網路
遊戲
手機APP
手機要開啟無線網路功能
真實位置與虛擬角色的互動遊戲
虛擬角色由伺服器放送
遊戲進行需開啟GPS功能
請求項前言界定出寶可夢遊戲的基本需求:定位、無線網路、遊戲
主機伺服器;
伺服器
遊戲進行期間需要無線網路連線伺服器
寶可夢遊戲須連線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攜帶型裝置
寶可夢遊戲為安裝手機上的APP
雖寶可夢公司開發APP,不提供「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但顯然APP為安裝在此類裝置的軟體程式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攜帶型裝置
寶可夢遊戲需要手機上全球定位系統的訊號才能運行
寶可夢公司開發的APP遊戲需要攜帶式裝置上的GPS訊號,但本身不開發定位系統,也不提供攜帶式裝置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傳送資訊到伺服器
寶可夢遊戲進行中,伺服器需要收集手機的訊息
寶可夢遊戲進行時,所提供的伺服器需要接收來自攜帶式裝置的資訊
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進行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寶可夢遊戲由伺服器主導遊戲進行,可決定設計虛擬角色放送的位置
寶可夢遊戲進行時,會透過攜帶式裝置定位而進行互動遊戲

小結(僅為編者個人意見):
待鑑定對象為Pokémon GO遊戲,寶可夢公司(「精靈寶可夢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ポケモン,The Pokémon Company)主要是提供「伺服器」與「APP」,但專利範圍涵蓋手機端的電路,待鑑定對象本身不具有「攜帶式裝置」與「定位系統」,但對寶可夢公司來說,因為具有「控制與指示」的權力,相對會是主張專利權的對象。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對此類侵權也會參考美國法規,因此在此也引用一下「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的規定:

35 U.S.C. 271    INFRINGEMENT OF PATENT
...
(c) Whoever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machine, manufacture, combination, or composition, or a material or apparatus for use in practicing a patented process,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and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shall be liable as a contributory infringer.
...

關於侵權與否,仍涉及證據採集、專利範圍解釋、專利審查歷史禁反言,在此並不評論,僅借題發揮,提供參考。

參考案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3,民專上,2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ownloadjfull2.aspx?id=103%2c%e6%b0%91%e5%b0%88%e4%b8%8a%2c2%2c20150514%2c2&tableName=IPCV



有關共同侵權、輔助侵權的相關定義可以參考: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90.htm
(updated on Aug. 29, 2016)本部落格最高法院Limelight案報導:http://enpan.blogspot.tw/2016/08/limelight-v-akamai-inc-supreme-court.html
my two cents:
I300720公告的專利範圍直指手機上玩的Pokémon GO遊戲,只是範圍涵蓋了伺服器與手機端的電路與軟體功能,可能是個缺陷。若能重寫專利範圍(後見之明,大家可以試試看怎麼寫比較好),以描述「伺服器」的動作為主可能好一點,若以2006年沒有任何Pokemon遊戲的蹤影的技術水平來看,可以放大到極致,用兩三句話就描述完成,以下仍保留專利原本的主要技術元件,如:
1.一種根據終端定位資訊的遊戲方法,包括:
主機伺服器經無線網路接收一攜帶式裝置的定位系統產生的定位資訊;
並接收該攜帶型裝置傳回之資訊;以及
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該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更可規劃「一種儲存APP程式的電腦可讀取媒體」,程式經處理器執行:(1)接收攜帶型裝置產生的定位資訊;(2)傳送定位資訊至一主機伺服器;(3)自該主機伺服器接收根據該定位資訊產生與該攜帶型裝置進行互動程式的功能。

本篇原本想貼一些Pokémon GO圖案,但是有鑑於版權、商標,有所忌諱,所以就僅「文字報導」,不過,卻可以貼出有關Pokémon GO的商標資訊,申請人多是任天堂公司。檢索過程驚見「寶可夢虛擬傳送」、「寶可夢虛擬銀行」,可以想像這可能是Pokémon GO商業運用的下一步。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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